九州官方网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14浏览次数:30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
(一)按规定比例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奖学基金;
(二)政府财政划拨的奖学基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
(四)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基金。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四)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综合突出表现的学生,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按条件评选,本、专科学生均为3000元/人。
一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3%。其中,本科学生1500元/人,专科学生1200元/人。
二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6%。其中,本科学生800元/人,专科学生600元/人。
三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11%。其中,本科学生400元/人,专科学生300元/人。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2.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
3.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
4.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好评;
5.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6.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40%。
(二)具体条件
学校结合上述基本条件,对学生素质实施综合测评。其中: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第一名且各科学习成绩平均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的,获得特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的,获得一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4-9%的,获得二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10-20%的,获得三等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安排在每学年九月份评定,采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
(二)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和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各班级提出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人员名单;
(三)系对名单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学校批准后行文表彰。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财务部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以系为单位按学年一次性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一)被上级单位评为先进个人者;
(二)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者;
(三)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
(四)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
(五)科技创新成果显著者;
(六)在重大单项竞赛中获奖者;
(七)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被评为全国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一次性奖励800 元;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标兵者,一次性奖励500元;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毕业时考取国家重点大学或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的研究生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考取一般大学或一般科研院所的研究生者,一次性奖励800 元;
(三)科研成果奖的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四)在重大单项竞赛中获奖者,按活动组织者拟定的奖励标准或根据活动级别和影响程度予以奖励;
(五)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者,视社会影响程度或贡献,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时间
(一)三好学生奖、三好学生标兵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科研成果奖在每学年九月份评选;
(二)考取研究生奖,在毕业生离校前评选;
(三)重大单项竞赛奖和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评选。
第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报,系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评审结束后,以系为单位领取并发放奖学金。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和其它学生奖学金可以兼评、兼得;同时符合多个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的,可以兼得。
 
第四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七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与其它学生奖学金可以兼评,同时符合多项奖励的,就高领取其中一项奖学金。
第五章  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金根据设奖个人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金与其它学生奖学金可以兼评,同时符合多项奖励的,就高领取其中一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