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官方网站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14浏览次数:18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保证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湖北经济学院党委有关党员发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把吸收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把“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应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申请人的综合表现情况,经讨论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且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七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认真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第九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经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未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在中学学习期间或工作期间获得的党校结业证书,可作为集中培训的凭证。

第十条  党支部要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对拟发展对象,应由所在党支部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发展对象姓名、性别、年龄、申请时间、学习成绩、政审及培训等情况。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范围:教职工中发展的党员,以党总支为单位公示,学生中发展的党员,在本系所在年级进行公示。公示形式可采取张榜或会议通报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党支部应填写《接收发展党员呈报表》,同时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团组织推优表、学习成绩情况、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审材料和党支部关于准备吸收

其入党的意见等材料送分党委预审后,报湖北经济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同意后,由湖北经济学院党委组织部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业务学习、经历和存在不足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和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须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须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的党员到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八条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党委授权,分党委可以审批发展学生党员;教工党员发展必须报湖北经济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内容: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条  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表决。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组织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经湖北经济学院党委授权我院分党委审批发展的党员,须由湖北经济学院党委组织部盖“党委授权分党委审批”的印章。

负责审批的党组织要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上级党组织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开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问题,本人要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分党委、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分党委组织。

第二十四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教育。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半年要向党支部写一份书面汇报,报告半年来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考察一次,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