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九州官方网站《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特殊情况,可以于到校时验交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与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回家或者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注册是指具有正式学籍(或者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向学校确认保留或者取得学籍的登记方式。学生注册分秋季学期注册和春季学期注册两次进行。
学生在进行秋季学期注册时,应当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部开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属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年学习资格。
学生在进行春季学期注册时,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将证明交所属系者,应于到校销假时补交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10个工作日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凡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
(二)学业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标准者,或者其它原因按自动退学处理者;
(三)触犯国家刑律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七条 各系综合办公室必须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对无故未注册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需作退学处理的,由院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本科一般为4年,专科一般为3年。不论实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教育部对各专业规定的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可以提前毕业,也可以适当延长修业年限或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九条 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的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方可以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十条 提前毕业或者延长修业年限(休学除外)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制定了一定的学分要求。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原则上理论课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3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学分。学生应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且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当年参加毕业清考;
学生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开卷、闭卷、口试、上机操作、写论文等。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为主,并根据实验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40%以内。具体比例由各系部确定,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或者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或者“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由系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凡获准缓考者,可以凭缓考证随补考学生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必修课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生无补考机会,直接参加毕业清考;无故旷考或者有意不交试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时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按《九州官方网站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以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确认,报教务部备案,可以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应当参加由体育教学部安排的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者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对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含补考成绩)予以清理,每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应当作跟班试读处理,试读期为一学年。连续两次跟班试读或者每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者应当予以留级。
第二十二条 跟班试读的学生随原班级继续学习,试读期内除完成本学年课程的学习外,还须完成不及格课程重修,经考试合格后可以解除试读。试读期满,根据第二十一条作出试读、解除试读或者留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随所留班级进行管理,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凡留级的学生,若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学校可以视具体情况,指定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或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跟随原班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凡留级的学生一律按留入年级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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