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官方网站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4-05浏览次数:1676

                                                                       鄂经法[2005]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促进师德建设,稳定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保障工作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的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以及影响教学质量、损害学校声誉、损坏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失误或过错。

(一)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教学事故分以下3个级别: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影响恶劣、损失巨大并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    

Ⅱ级:较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影响较坏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故。     

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指一般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

    (二)根据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分工,教学事故区分为3种类型:

    A. 教学事故,包括实践性教学与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B. 教学管理事故。

C. 教学服务与条件保障事故。

教学事故级别及类型参见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对照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申诉与仲裁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单位和教务部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及时向有关单位或教务部报告。

2.相关单位和教务部接到报告后,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本规定对责任人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按事故级别报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教务部或院务会。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形式

1.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供调查核实后的书面材料,由教务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院务会审定。处理决定依照处理、处罚等级以教函、学校正式文件等形式通报全校。

2.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确定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领导核定。处理意见通过教学简报、教函等形式通报各教学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