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官方网站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4-05浏览次数:157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素质教育,特设立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在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设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二、教学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1.教学委员会由各系(部)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3.教学委员会在教务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第五条  委员的产生

由各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教务部,由学院审定公布。

第六条  委员任职期限

每届委员任期四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学院确认,可视为离职并增补新委员。增补新委员按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四、教学委员会的任务与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