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法商学工发布时间:2017-04-27浏览次数:559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树立毕业生先进典型,鼓励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鄂经201499号),学校将组织开展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2017届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荣誉(如优秀大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且获得至少两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荣誉(如优秀大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且获得至少一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成绩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2.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自主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服义务兵役”等国家、省市基层服务项目;在体育竞技、文艺表演、文艺创作大学生科研等方面有特殊表现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学校认为有必要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满足以上2项条件之一者,有资格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5%以内(逢小数进1),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将评选细则及相关要求公布给全体毕业生,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评选。

2.将评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一),并填写《2017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二)。

4.学生工作部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学校批准后,颁布表彰文件,并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

四、其他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2.评选过程中,如因通知、审核、公示等工作不到位引发漏报、错报等问题,由所在负责。

3.优秀毕业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签名须本人亲笔签名。

4.凡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学校或通报批评、党团和行政处分或未能获得学位者,一律撤销优秀毕业生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5.请各2017513日下班前,将《2017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汇总表》电子版(附件二)发送至450126345@qq.com,并将《2017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汇总表》、《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纸质版(正反打印、一式两份),经各系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