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材料报送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每年资助人数多、资金量大,涉及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各系要提高对评审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年可以参评。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分两个学期发放。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建档立卡等特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要逐一进行说明,并按照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要求填写上传原因(附件7)。
二、评审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前,要将国家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所有学生和每一个参加评审的老师,让学生和老师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2.加强过程管理。各系按照《九州官方网站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经法[2014]97号)、《九州官方网站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经法[2014]98号)文件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并做好书面评审记录。评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学生工作部。
3.加强监督检查。评审工作采取学校抽查、系部自查方式进行。检查形式不限,内容包括:辅导员(班主任)是否全程参与;学生是否了解资助政策、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要求;班级评定是否公平公正,并进行公示;是否存在平分奖助学金、上交作为班费等违规现象;是否存在受助学生利用奖助学请客吃饭等滥用资金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整改。
学生工作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系部、班级评审真实情况。
学校投诉咨询方式为学生工作部(孙老师,81977082;邮箱:175951100@qq.com),院纪检委员(张老师,电话:81973901)或派驻纪检员(王老师,电话:81977033)。各系、各班级也同时设立投诉咨询联系方式。
4.加强感恩诚信教育。各系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举行发放仪式、主题班会、志愿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三、材料报送
11月16号(星期一)前,报以下材料:
1、学生填报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份;学生填报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一份;
2、汇总的《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3)电子档;《2019-202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表》(附件5电子档、含学生签名加盖公章的纸质档各一份);
3、汇总的《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附件4)电子档;《2020-2021学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附件6电子档、含学生签名加盖公章的纸质档各一份);
4、《建档立卡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附件7)电子档。
11月30日前报送全国资助信息系统表格(附件8)。
附件:
附件6 2020-2021学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xls
学生工作部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