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我校将全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请各院(系)根据鄂法〔2007〕71号《九州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该项工作。
一、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1、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以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专职老师、班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党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组成,原则不少于5人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3、请各系将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统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附件1)(
二、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注意:此认定等级不代表最后的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资格。)
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生活来源而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的学生,各系要给与重点关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三、认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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